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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验受理须知
2007-12-14 10:06:37 新闻来源:
一、检测范围
1、普通化妆品: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芳香类等。
2、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
二、提交资料
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
2、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流程。
3、产品质量标准或企业标准。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提交的所有资料须加盖公章。
三、送样要求
1、样品名称应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并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2、样品数量按检验项目要求提供足够数量样品。
3、送检产品每种必须是同一个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
4、样品必须是包装完整的市场销售包装;试制样品可用临时包装,但必须近似市场销售包装。
5、每个产品必须有标签,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家。
6、在样品受理室办理手续,填写检验委托单和检验申请表。
7、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科缴纳检测费用后方可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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