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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非典专题
2007-11-23 9:41:02 新闻来源:

●截止5月22日10:00时,全省无新增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累计确诊病例12例,其中,已治愈出院7例;无新增疑似病例,排除3例,累计疑似病例8例。

 


●图表:全国内地、北京非典疫情新增数据走势图
 


●最忌麻痹大意(人民日报)
  这两天,北京乃至全国的非典新发病例有所下降,说明抗击非典斗争已经取得显著成果。但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形势转好的时刻越要克服松劲情绪,现在最忌的是麻痹大意。

   非典是一种传染病。无论每天发病人数是几个还是几十个,都说明疫病并未消除。如同森林起火,最初就是一点火星,一旦掉以轻心,极有可能造成死灰复燃,甚至重新引发大火。前一段非典流行的教训也说明了这一点。如果不果断彻底地切断传染源,一例两例非典就可能酿成大患。还要看到,随着非典疫情初步得到遏制,人员流动逐渐增加,也给防控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考验。

   我们一定要对非典疫情的复杂性、反复性保持高度警惕。各种防控措施要落实、落实、再落实,坚决切断非典传染渠道。
●卫生部采取措施保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供应
新华网社北京5月22日电  为保障非典防治工作所需消毒产品的市场供应,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近期采取了以下措施,以确保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 
  开辟“绿色通道”。消毒产品审批工作在质量要求不降低、审查程序不减少的基础上,缩短审查时间,加快评审进程。 
  调整监督管理模式。确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过氧乙酸”消毒剂和紫外线灯管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加快消毒产品的进口。对已审批同意生产的国内消毒剂,经审核同意,可以组织国外企业生产和进口,并对进口消毒产品的国内分装作出了规定。 
  公布消毒产品目录。防止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流入市场,扰乱非典防治工作。 
  调整委托加工管理,增加消毒产品市场供应。 
  保障流通渠道畅通。凡2002年7月1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在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产品拟销售地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允许其在不同省份间流通和销售。 
  明确捐赠管理。对境内外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捐赠事宜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消毒效果。 
  加强消毒指导。公布消毒产品安全使用热线电话:010-87779905,并印制宣传挂图和分发宣传材料,指导消费者合理选购、贮存和使用消毒产品,避免使用不当造成对身体健康的损害。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日前公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条例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我国有关法律和卫生专家指出,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是政府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体现。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是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的一项积极主动的措施。它有利于缓解社会的紧张,消除公众的恐惧;有利于发挥信息主渠道的作用,消除谣传的影响,稳定人心;有利于动员社会各部门和各方面力量协同行动,动员群众参与控制工作;有利于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学习经验,汲取教训,建立国际间的协作。也正是考虑到上述的因素,条例强调了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齐小秋认为,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卫生部作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责任人,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一是本条例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是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卫生部应当掌握准确、全面的突发事件信息;三是一些法律规定了卫生部作为有关信息发布的责任人,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  
    齐小秋还表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和公布疫情,本次条例更加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别的部门无权发布这样的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信息,没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新闻机构都无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条例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专家认为,所谓授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把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给另一行政主体或者组织的法律行为。本条规定的授权,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职权授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突发事件的局部性和地域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了解更多的信息,并且这些突发事件没有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就可以了。(新华网)
●专家:病例增加属正常波动 疫情总体呈下降趋势
   新华网北京5月22日电  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组疫情分析专家聂军指出,从21日上午10时到22日上午10时,我国内地共报告新增非典临床诊断病例26例,与前一天相比有所增加,这属于正常的波动。我国内地非典疫情在总体上呈继续下降的趋势。 
  聂军22日在分析疫情变化趋势时指出,22日也是新报告临床诊断病例连续低于50例的第7天,与报告临床诊断病例最多的4月28日比较,报告的临床诊断病例下降了87.2%。此外,22日报告新增疑似病例为41例,是疑似病例连续低于100例的第11天,同21日比较略有下降,与报告疑似病例最多的4月25日比较,下降了87.6%。 
  聂军指出,22日我国内地共有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报告了新增临床诊断病例,其中北京15例,占22日报告新增临床诊断病例的57.7%,表明北京的疫情变化对全国疫情影响较大。

●台湾22日新增非典病例65例 疑似剧增487例
   新华网台北5月22日电   台湾22日骤增65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也剧增487例。 
  据台湾当局“卫生署”公布,截至22日中午,全台共出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483例,单日新增65例;死亡病例60例,单日新增8例;疑似病例991例,单日新增487例;通报病例1919例,单日新增91例。其中,台北市22日新增非典通报病例44例。 
  对于新增诊断病例大幅增加,台湾“疾病管制局”解释说,这是检验审查速度加快所致。据表示,22日新增的65例临床诊断病例中,有53例属于“旧案累积”。 

●防非典消毒注意防止造成室内污染
新华网北京5月22日电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宋广生22日指出,随着非典发病人数的下降,人们在室外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增加,特别是一些大中小学陆续开学,正确地进行空气消毒,防止由于室内抗非典消毒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伤害,是需要大家迫切关注的问题。他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由于过氧乙酸消毒安全、方便的特点,目前被广泛使用,但是过氧乙酸有强氧化性, 对人体皮肤黏膜和眼睛有一定刺激性,使用时应避免皮肤黏膜受损,公共场所在空气消毒时需在无人的状态下进行,以减少对人体的伤害。 
  2、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按照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0.2%-0.5%的过氧乙酸进行喷洒或拖地的方式进行消毒,用量为20-3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就能达到消毒目的。 
  3、在消毒液配制过程中,工作人员应戴口罩、防护眼镜(或游泳眼镜)和手套,不要用手直接接触原液。进行消毒时工作人员应戴好口罩和眼罩,以免引起呼吸系统和眼部损害。 
  4、为了保证消毒效果,消毒时要关闭门窗,人员离开消毒场所,消毒完成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待气味散尽后人员再进入。 
  5、学生教室应在上学前和放学后用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对课桌椅、门窗等接触物品可用相同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擦拭,也可用0.5%的过氧乙酸喷雾或擦拭。 
  6、室内通风是最好的消毒方法,公共场所一定要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学校在上课时一定开窗开门,使空气产生对流。 
  7、注意妥善保管消毒用品,特别是用饮料瓶装消毒液,一定要贴上标志,防止由于放置不当而被误食。 
  8、如果在公共场所发现有病人或疑似病人,需要在专家的指导下,由专业的消毒人员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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