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流行性乙型脑炎(以下简称乙脑)是由乙脑病毒引起、由蚊虫传播的一种急性传染病,病死率和致残率高,是威胁人群特别是儿童健康的主要传染病之一。夏秋季为发病高峰季节,流行地区分布与媒介蚊虫分布密切相关,我国是乙脑高流行区,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全国曾发生大流行,70年代以后随着大范围接种乙脑疫苗,乙脑发病率明显下降。陕西省乙脑发病情况与全国类似,2001-2004年乙脑发病率波动在0.71/10万-1.33/10万之间,处于全国的第4、5位,每年有300—500人发病,涉及11个地市,主要集中在安康、汉中两市,其发病约占陕西省发病总数的50%左右。
通过2005、2006两年对《陕西省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方案(试行)》的实施,总结经验,结合《全国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方案》要求,特修改制定陕西省乙脑监测方案。
二、监测目的
(1)掌握陕西省乙脑流行病学特征,了解疫情趋势。
(2)掌握乙脑疫苗接种情况和人群免疫水平。
(3)及时发现乙脑疫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疫情蔓延,降低发病率。
三、监测病例定义
(一)疑似病例
蚊虫叮咬季节在乙脑流行地区居住或于发病前25天内曾到过乙脑流行地区,急性起病,发热、头痛、呕吐、嗜睡,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症状和体征的病例。
(二)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同时实验室脑脊液检测呈非化脓性炎症改变,颅内压增高,脑脊液外观清亮,白细胞增高,多在(50~500)×106/L,早期以多核细胞增高为主,后期以单核细胞增高为主,蛋白轻度增高,糖与氯化物正常。
(三)确诊病例
疑似或临床诊断基础上,病原学及血清学检测结果符合下述任一项的病例:
1.1个月内未接种过乙脑疫苗者,血或脑脊液中抗乙脑病毒IgM抗体阳性。
2.恢复期血清中抗乙脑病毒IgG抗体或乙脑病毒中和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者,或急性期抗乙脑病毒IgM/IgG抗体阴性,恢复期阳性者。
3.在组织、血液或其它体液中通过直接免疫荧光或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到乙脑病毒抗原或特异性核酸。
4.脑脊液、脑组织及血清中分离出乙脑病毒。
(四)排除病例
脑脊液呈非病毒性脑炎表现、或血清学实验阴性、或能够证实为其它疾病的疑似病例应排除乙脑诊断。
四、监测内容及方法
(一)乙脑疫苗接种率监测
1.常规接种工作
乙脑疫苗接种已纳入儿童计划免疫,按月进行常规接种(避开7、8、9月高发季节),各级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接种工作,做好免疫接种对象的建卡、建证工作。确保无免疫史儿童及时接种乙脑疫苗。
2.暴发乙脑疫情后应急接种工作
根据疫情发生地乙脑免疫状况,开展周围地区易感人群的乙脑疫苗应急接种。应急接种须经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开展。
3.接种率报告
乙脑疫苗接种率报告纳入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之中,根据常规免疫接种报告要求逐级上报。格式见第三章表3-2、表3-3、表3-4、附表3-5。
(二)乙脑病例监测
1.监测方式与病例报告要求
(1)被动监测
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报告。
已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网络直报要求尽快报告;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采取最快的方式进行快速报告,城市必须在12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24小时以内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寄出。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病例确诊、排除或死亡后,应于24小时内报出订正报告或死亡报告。各类医疗机构还应负责乙脑病例出院、转诊或死亡等转归情况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乙脑病例转归的核实。
如发现在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时,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报告。
(2)主动监测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工作,每旬一次(出现乙脑暴发或流行时每天一次)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乙脑病例的主动监测,到相关科室(传染病科、内科、神经内科、儿科等)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室登记,并记录监测结果(见表6-1)。如发现漏报病例,应及时追踪并补报。
本年度出现乙脑病例的地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病例所在地医疗机构开展病例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并记录搜索情况。如发现漏报病例,应及时追踪并补报。
3.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监测
(1)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对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开展个案调查(附录2),同时收集血液或脑脊液。乙脑病例个案调查表于调查后及时录入数据库,并通过网络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传染病报告卡内容进行核实与订正,使乙脑个案调查与传染病报告卡基本信息内容一致。6个月后进行病例随访调查,填写并录入到原个案调查表,原始个案调查表由开展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备查。安康建议:3个月后进行乙脑病例随访调查,这样本年可以完成调查任务。据调查乙脑后遗症多在发病一月后出现。最佳恢复期为3个月内。
当出现乙脑暴发疫情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12小时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进行核实、确定疫情波及范围,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实施相关控制措施,疫情处理完毕后3天内写出调查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要派人指导或参与处理疫情。
(2)实验室监测
医疗机构发现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按《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标本采集指南》(附录5)要求采集、保存病人脑脊液(1~2ml)、血液标本(2~4ml)。医疗机构要采集2份脑脊液和血液标本,其中1份供自行检测用,另1份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只需采集1份标本,并立即报告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转运标本。若病例的第一份血清或脑脊液实验室检测乙脑特异性IgM抗体为阳性,可免采第二份(恢复期)血清;否则,需及时采集病例恢复期血清检测抗乙脑IgG抗体。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标本进行血清抗体检测,收到标本后3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便核实诊断。有条件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对脑脊液开展病毒分离,并将分离阳性物送省级或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开展病毒分离的市将脑脊液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
脑脊液、血清标本要求低温(-20℃以下)保存。标本要冷藏运送,同时要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相关运输管理有关要求,
(三)健康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开展监测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人群血液标本。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委托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血清学检测。市级开展人群抗体水平监测,应于3月底前向省级报告备案。
在每年4~5月份乙脑流行季节前和11月下旬乙脑流行季节后各采血1次。监测对象按年龄分组(<1岁、1~2岁、3~4岁、5~6岁、7~14岁、15~19岁、≥20岁)随机选择,每个年龄组采集30~50人份血液;采样时详细询问、记录乙脑疫苗接种及其它相关情况,填写附录6;每份标本不少于2ml,血清分离后在-20℃以下低温保存及时冷藏运送至实验室。
(四)数据收集、分析和传送
1.数据收集
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应收集当地人口信息、疫苗相关信息、既往疫情资料、地理气象资料等基本信息。
2.数据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乙脑流行季节(7、8、9月)对乙脑发病情况进行分析(参考表6-3、表6-4),描述乙脑发病的三间分布,结合历史疫情资料,判断流行强度,合理预测流行趋势。
同时应分析病例调查质量(如调查表完整率,48小时及时调查率,实验室诊断率等)。
3.疫情报告与数据传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乙脑流行季节(7、8、9月)每月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辖区乙脑疫情分析报告。上级部门应及时对分析结果进行反馈(可以文件、电话、信函、通报、督导等方式),以指导乙脑防控工作。
数据传送的时间和要求
|
传送内容 |
传送时间 |
|
表6-1 流行性乙型脑炎主动监测记录 |
留底备查 |
|
表6-2 流行性乙型脑炎个案数据库录入 |
完成个案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 |
|
表6-3 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汇总表 |
留底备查 |
|
表6-4 乙脑病例疫苗接种史汇总表 |
留底备查 |
|
表6-5 健康人群乙脑血清学调查表 |
使用时及时报告 |
|
乙脑疫情分析报告 |
7、8、9每月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4.数据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各种调查表格及各种数据,建立个案调查表数据库。建立数据保管、调阅登记制度,不经允许不得随意发布、散播疫情及相关数据。所有数据均应建立备份。
五、监测系统评价指标
为了解监测系统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时,要对监测系统开展定期评价。监测评价指标如下:
医疗单位病例报告率 100%
疑似病例报告及时率 100%
病例48小时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率 ≥95%安康建议≥85。
病例脑脊液或血液标本采集率 ≥90%
病例出院 6个月随访调查率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