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能否知法、守法、用法,决定着职业病防治的实际效果。记者最近随国务院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专项整治督查组在一些省市采访时发现,企业有法不知、知法不守的现象非常普遍。在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机制建设刚刚起步,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劳动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
走进山西省阳泉市某耐火材料厂的车间,这里既没有除尘措施,也没有消噪防护,灰尘和噪声严重超标。工人所戴防尘面罩内的过滤层布满尘土。对此,工厂负责人不以为然:“都是农民工,要求没那么高。”而工人呢?也从未提出异议。阳泉市郊区有关负责人说,在就业紧张的情况下,就是这样污染严重的工作岗位还需要走关系才能得到,工人怎么敢跟老板叫板?
据河北省卫生监督局提供的数字,2003年底,该局针对企业是否设立警示标识的情况,在石家庄市抽查了18家股份有限公司,合格的仅有5家;14家私营企业中,仅有3家合格;6家集体企业中,合格3家;6家国有企业合格两家。
有关专家认为,作为职业病防治链条的终端,劳动者是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操作规程的具体执行者。只有劳动者真正懂得职业病危害、自身权利等内容,才能自觉采取有利于自身保护的行为。按法律规定,企业应该通过合同告知、布告栏告知、警示标识告知、职业卫生培训等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那种认为“进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人多是农村流动劳动者,文化水平较低,对他们进行健康教育费力不讨好或根本没必要教育”的看法,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企业“主动”放弃了一条投入最小、最经济的防治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不能可有可无
去年,有关部门在对福建仙游县发生的农民工重大职业病事故进行责任追究时,有些被处罚的企业觉得自己“冤枉”:“那个尘肺病人在我这里工作才几天,他的病怎么能算到我的账上!”对此,卫生部执法监督司公共卫生处处长陈锐认为,这些企业其实一点也不冤枉,因为他们没有建立完整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据专家介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档案管理两方面。职业健康检查的作用是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岗位,分清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要包括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定期体检、离岗体检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则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证据。
河北省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2003年底的抽查中,石家庄市所查的14家私营企业中,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企业只有3家。保定市所抽查的352家私营企业中,有236家合格。再看职工在岗体检率,石家庄市所抽查的6家国有企业中,定期体检应检1597人,实检只有380人;14家私营企业中,定期体检应检769人,实检只有65人,只占8%。
另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缺乏统一管理的问题也普遍存在。劳动者的体检档案多在防疫部门而不是在企业,这样对于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就很难到位,难以满足劳动者的知情权。
企业法人责任追究制尚未形成
据介绍,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分为三类:一是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生产过程中的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高温、高湿、噪声、辐射等物理因素。二是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制度不合理,工具不良等。三是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如厂房建筑、车间布局不合理,有害车间、无害车间未分开,通风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等。从来源上可以看出,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关键在于企业是否作为。
有关专家说,企业主逃避职业病检查和责任的手段及形式越来越多,许多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工作场所职业病的真实情况,不向劳动者告知危害的真相,使得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有的企业跟职工签订短期合同,合同一到期,也不体检,马上解聘,再招新工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副主任杜治琴认为,这些行为实际是在钻政策的空子,因为企业法人责任追究制尚未真正建立。因此,应该把政府部门建立的职业卫生工作管理责任制引入到企业中,以强化企业和业主的法律责任。
王乐民 孟庆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