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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职业危害关 执法部门先要有准备
2007-11-19 9:33:28 新闻来源:
 今年初,北方某市的职业病防治院将一位中毒患者轻率地确诊为职业病,用人单位不服,将职防院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职防院败诉;去年,广东某地一家医院因“越权”确诊职业病人,院长被撤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所长李涛教授在向记者谈起这两个案例时,忧虑地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门的职责有20多项,涉及卫生监督、技术服务、事故调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多个方面,责任重大,但从该法出台两年来的情况看,很多地方的卫生部门还没有作好心理和技术上的准备。

  监督不能流于形式
  一家是生产涂料的化工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是苯、二甲苯等有害化合物;另一家是石料厂,主要职业危害是噪声和粉尘,但是,两家企业挂在墙上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措施、突发事故救治方案竟然一模一样。一打听,原来这些方案或制度都是当地卫生监督所全权负责代办的。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上述现象不在少数。有的地方监督所在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时,不注意发挥企业的主动性;有的干脆来个省事的,制作出形式、内容都相同的模板分发给存在不同职业危害的企业。李涛说,职业病防治的主体是企业,只有把企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真正起到预防的目的。他认为,卫生监督部门在防治过程中大包大揽后患很多,容易使日常的监督监测流于形式。“苯和粉尘危害人体的途径根本不一样,却让企业用相同的防护措施,不但防不了病,还可能带来职业危害隐患。”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给企业、给社会传递了一种“职业病防治是你们卫生部门的事,跟我没关系”的错误信息,有违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
  卫生部执法监督司公共卫生处处长陈锐认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执法的主体,执法的背后也是法律责任。这两年,每到重大职业病事故追究责任,常有卫生行政官员“牵连”在内,提醒执法部门日常行为一定要踏实负责,否则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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