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现代城业主状告开发商房屋氨气超标一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得以审结。被告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判一次性补偿二原告各5万元。
经环境检测部门检测证实,原告所购买的房屋,氨气含量超过国家标准54倍。原因是施工单位冬季施,为防止混凝土凝固而加入含氨的防冻剂。这种墙体内的氨挥发最少需两年,最长可达15年。对此,原告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对其所售房屋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北京市从2000年3月1日起,禁止在住宅工程中使用含尿素的混凝土防冻剂。但涉诉房屋的建设与销售均在此之前。公司无法预见使用该建筑材料的不良后果。原告房屋内氨气的存在和产生,是由于国家对于建筑材料标准制定的滞后性所导致的,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何况在原告的房屋出现氨气后,公司曾采取积极措施尽量消除氨气的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均于2000年3月1日前入住新房。基于在这之前,住宅工程的冬季施工使用含尿素的混凝土防冻剂并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而且在民用住房竣工验收标准中也不含室内氨气浓度检测,中鸿天公司对原告所购房屋内氨气超标没有过错。
但原告与中鸿天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获得适于居住的房屋,而目前房屋内的氨气对人体有一定损害,原告获得适于居住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充分实现,故法院判决被告给于原告一次性补偿。
《健康报》2004.03.02 7版 卫生与法 (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