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客户向我中心送样检验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 客户首先与本中心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检验委托单),客户代表和中心经办人须在检验协议上签字确认。
2. 送检产品名称应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要求;客户按各类产品的送样检验样品量要求,一次性送足检验样品,样品数量按检验用量的三倍收取,其中一份用作检验,一份用作复核检验,一份用作仲裁检验。
3. 产品鉴定检验须提供如下材料:
(1)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
(2)研制报告、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
(3)特殊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及依据、相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
(4)检验需要的其他材料
4. 客户按照有关规定向财务科缴清检验费用后方可正式受理。
5. 检验完成后,客户凭有效证件在受理大厅领取检验报告。
6. 客户对本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有异议或需更改的,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天内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受理室
地址:西安市和平门外建东街3号
邮编:710054
电话:029-82247391(检测样品受理)
029-82230561(检测报告查询)
传真:029-82247391,82242996
029-82259471
E-mail: sxcdccma@yahoo.com.cn
网址:http://sxcdc.com